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询间记录; 4.不动产权属证. 5.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7.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依据 工本费: 1、住房:80元/套; 2、非住房: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