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询问记录;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5.宅基地、集体土地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证明、集体土地、宅基地依法被征收的政府批复。 6.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的证明,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8.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未起诉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未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或其他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生效法律文书;异议登记簿记载的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 9.地役权灭失的材料; 10.主债权灭失、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或者抵押权实现的; 11. 主债权灭失或者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三、办理期限 即办 四、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