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询间记录;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6.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 (1 )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7.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8.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9.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10.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1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12.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3.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依据 工本费:每证8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